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校园卡管理,保障电子校园卡系统稳定可靠、规范快捷地运行,方便师生充分利用学校资源,保障电子校园卡用户和学校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校园卡系统是学校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高效管理的重要信息基础工程。各单位应积极利用电子校园卡系统,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信息并积极做好各项配合工作,确保电子校园卡系统的正常运行,提升学校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学校设立电子校园卡管理中心,挂靠信管中心,负责全校的电子校园卡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电子校园卡系统建设、设备运行维护、卡务管理、商户管理及相关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等。
第四条 学校成立工作小组,负责统筹电子校园卡管理,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信管中心。工作小组组长为分管信息化工作校领导,成员由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各院系、信管中心相关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计划财务处:负责指导、监管电子校园卡账务管理工作;
人事处:负责提供教职工信息数据;
信管中心:负责电子校园卡规划、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
后勤管理处:负责食堂电子校园卡设施规划及管理;
党委学生工作部、各院系:负责审核提供各自管理的统招全日制学生及校际交流生信息数据;
第五条 电子校园卡是由学校统一制作并发放的具有身份认证、图书借阅、消费、门禁管理、代扣代缴等功能的卡片。
第二章 电子校园卡的管理
第六条 电子校园卡的分类及使用对象
电子校园卡分为三类:教师卡、学生卡、其他人员卡。教师卡和学生卡具备校园卡的所有功能;其他人员卡具备消费功能,并结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开通其它功能。
(一) 教师卡:办卡对象包括学校在职教职工(人员范围由学校人事处确定)、离退休教职工。其中在职人员办理的教师卡为电子工作证;
(二) 学生卡:办卡对象为统招全日制本科生、及校际交流学生;
(三) 其他人员卡:办卡对象包括学校各单位聘用的劳务派遣制员工,教职工家属,短期来校办理公务、培训、访问、交流等人员。
第七条 电子校园卡的办理
(一)教师卡及学生卡
每学年新进教师和学生一般采取批量制卡,由人事处、各院系、电子校园卡管理中心等共同完成信息采集、制卡及发卡等工作。个别新调入的教职工和零星入学的学生须填写申请表,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教师卡信息由人事处审核,学生卡信息由各院系审核。
(二)其他人员卡
1.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聘用的劳务派遣制员工,通过网上申请并经所在院、处、部、中心等单位领导审核后,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户口本、军官证、士兵证等)办理;
2.非全日制统招学生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和审核信息,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户口本、军官证、士兵证等)办理;
3.短期来校教学、公务、培训、访问、交流等人员,通过网上申请并经主办单位领导审核后,由主办单位到电子校园卡管理中心统一办理;
4.教职工家属凭教职工本人身份证、校园卡和家属身份证自助办理,每位教职工可办理1张家属用校园卡。
第八条 电子校园卡的有效期
(一)教师卡有效期一般为5年;
(二)学生卡有效期根据学制及在校时间确定;
(三)教职工家属卡有效期一般为5年;
(四)其他人员卡的有效期根据实际的学习或工作期限设定,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电子校园卡的延期
(一)对于延期毕业的学生,在原毕业学年的9月份在自助服务终端自助办理延期,一次延期一年;
(二)教职工的电子校园卡有效期满前3个月起,在自助服务终端上自助办理延期,一次延期5年;
(三)教职工家属卡有效期满后,在自助终端上自助办理延期,一次延期5年;
(四)其他人员卡有效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须由单位在网上申请办理延期。
第十条 相关卡务办理
(一)电子校园卡的挂失、解挂、注销
持卡人可通过校园卡APP办理挂失、解挂,也可以持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或相关证明)到校区电子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
(二)换卡及补卡
由于电子校园卡信息变动需要换新卡的,由本人持有效证件到电子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因原卡丢失、损坏而申请补办卡的,可通过校园卡APP办理,也可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电子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不受理无证件卡补办、代办卡补办。
(三)电子校园卡注销
用户办理电子校园卡注销,到电子校园卡管理中心结算卡内余额。办理卡注销须持本人有效证件。电子校园卡注销前需经各应用子系统功能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不受理无证件卡注销、代办卡注销。
第十一条 电子校园卡的终止
因调离、辞职、离职等与学校解除人事工作关系的教职工,应根据离校流程单在电子校园卡管理中心办理销户手续,同时终止该电子工作证在数字化校园各应用子系统的功能并交回电子工作证。对于办理毕业、退学等离校手续的各类学生,电子校园卡应用子系统的校园卡功能以各职能部门确定的时间终止。
第十二条 制卡费用管理
统招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正式教职工(由人事处确定人员范围)首次制卡费用由学校承担;其他人员办理校园卡时需缴纳制卡工本费;因卡片丢失、损坏及身份信息变动需要补卡、换卡时,需缴纳制卡工本费;卡片在发出后一个月以内,如非人为原因损坏,可免费更换新卡。制卡费用纳入学校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学校的收入分配管理办法使用。
第三章电子校园卡应用管理
第十三条 网上转账系统
电子校园卡用户可通过网上自助转账充值,由电子校园卡转账系统和相关平台自动对账处理。电子校园卡管理中心负责每天核对系统对账情况,就出现的单边账等情况进行处理,原则上由单边账发生方进行处理。确因电子校园卡系统问题引起的对账差错,电子校园卡管理中心负责及时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 图书馆电子校园卡应用管理
(一)电子校园卡管理中心提供第三方代理程序和读卡器,由图书馆应用系统开发商编写接口程序,实现电子校园卡系统在各校区图书馆的应用。
(二)电子校园卡用户可持校园卡到图书馆启用借书功能,校园卡可作为借书证使用,可刷卡缴纳图书文献超期使用费和其他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 门禁及考勤管理
根据各个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由电子校园卡管理中心负责门禁及考勤系统的安装和初始化工作,日常数据维护由使用单位专人负责,电子校园卡管理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章 单位用户及商户管理
第十六条 校属非收费单位称为单位用户,收费和经营单位称为商户。学校相关部门以及在校内有经营业务的单位,可向电子校园卡管理中心申请使用电子校园卡系统进行管理和结算,经学校计财处和电子校园卡管理中心审核后成为学校电子校园卡系统的商户。
第十七条 电子校园卡系统设备以及校属单位用户和商户的终端设备由学校统一配置,电子校园卡管理中心负责系统的管理维护和终端设备的技术服务。非校属商户的终端设备及工程材料自行配置和维护。
第十八条 除商户投资购买的终端设备以外,电子校园卡系统所有设备设施均为学校和合作单位的资产,其资产管理按照学校和合作单位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爱护电子校园卡系统设备,加强管理和保养,出现人为原因损坏需承担维修或更换费用。
第二十条 商户必须在学校计财处开立结算账户,并按规定支付相关管理费用,电子校园卡管理中心根据双方协议定期进行账务清算和核查。电子校园卡管理中心有责任为商户账务保密,同时有义务应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并接受审计、监察、财务部门检查,所有收入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管理费及设备使用费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校园卡系统操作人员应该正确使用POS机,发生多扣卡用户资金的情况,应由使用部门直接和卡用户协商处理,接受电子校园卡管理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警示性条款
第二十二条 电子校园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给他人。一经发现,电子校园卡管理中心有权没收或注销。
第二十三条 拾获他人电子校园卡应及时与电子校园卡管理中心联系。拾获他人校园卡不上交,反而恶意用卡,造成合法持卡人经济损失或其他问题的,一经查实,由学校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电子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国有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凡故意损坏校园卡系统及设备,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一经查实,照价赔偿,并移交保卫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人仿冒和伪造校园卡,违规窃取、篡改、破解卡内数据或密码。一经发现,提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触犯法律需依法处理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未经电子校园卡管理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设置、接入POS消费终端、网络交换机、管理工作站以及连接线等;不得擅自脱机使用消费终端,擅自脱机使用引起的挂失卡消费由POS消费终端所属部门和单位承担;不得擅自关闭数据上传程序。发现问题应及时联系电子校园卡管理中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信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